最近在b站上看陈兴良老师的刑法总论教学,无意间刷到了16年快播案的一审现场,耐着性子点进去看了一会,其时对这个事没有深入的了解(本人也不怎么用快播),倒是这个现场引起了我一些思考。
搜索了一点相关资料,首先翻看了当年的人民法院报,中间赫然是两位老师的文章,另一个就是清华的zmk教授,两位也算是为检方圆了场,从社会良俗和互联网秩序等等多方面分析了判决的合理性。
梳理一下时间线。 时间节点具体事件2012乐视,腾讯等多家公司联名举报快播涉黄,侵权等问题2013.11.18涉黄的4台缓存服务器被取证2014.8.8涉案人王欣于海外被捕并移交中国警方2015.2.6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1.7-8一审2016.9.13一审判决2018.2.7王欣出狱细节增补说明:
1.海淀区检察院在公诉到一审期间修改过公诉书。
2.一审到判决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三次批准延长审查期限,第一次2个月,后两次各3个月。
法律知识增补:
1.为什么王欣被判了3年6个月,实际服刑只有1年多?
有期徒刑/拘役刑期=羁押期(1:1)+实际服刑时间(判决后)
管制刑期=羁押期(1:2)+实际管制施行时间(判决后)
下面进入正题。
看过直播的人都知道,其时审判现场检方被驳辩的可以说是一败涂地,颜面荡然无存;一方面我觉得是由案件自己的特殊性决定的(这下面会着重分析),另一方面,4名检察官年轻欠缺实战经验,对互联网行业也缺少深入的了解。
2016,也就是4年前,其时互联网的发展正处于方兴未艾的状态,2016是直播行业的元年,整个财产链远远没有现在这么完整成熟,播放器也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快播相比其他同类产物有着诸多优势:p2p解决了存储和传输的问题(同时降低监管),绝大多数格式的视频格式支持,海量视频资源(盗版现象严重),良好的观看体验(不卡顿,清晰);这些优势让快播迅速占据用户市场,一度号称旗下坐拥4亿用户。用四个字以蔽之:野蛮生长。
其实这为快播的覆灭埋下了祸根:过快的增长速度,缺少规范和监管步伐,同时影射着其时的互联网行业状况。2016的事件不是偶然,但今天我只想主要从法律的层面分析一下,其余不再展开。
这个案件中,关注的焦点在快播的产物QSI上。QSI全称是"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步伐",主要分为两部门:1.点对点的加密传输和哈希存储。2.基于哈希码的解密和播放。公诉方以刑法第363"流传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快播,让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快播分别对应"流传淫秽物品"和"牟利"有哪些具体的行为;而且这两者之间有无直接的联系。
首先是"流传淫秽物品"这一条,显然由于快播这一软件具有存储——分享的功能,客观上加速了淫秽物品的流传(如果存储的视频中有淫秽视频),扩大了影响范围;当我们想一想,是否任何具有存储和分享功能的视频播放软件一旦有了淫秽物品的混入,都会导致这一结果?这里做一个类推,说明并不是快播软件自己的问题,问题出在监管上,任何视频播放软件,爱奇艺,腾讯等等,一旦缺乏监管,在这个鱼龙混杂的互联网平台上都有可能陷入这种风波。
由此谈到监管,在庭审的直播中,也谈到了监管的问题。可以得知,快播对于淫秽视频的检测有以下几种手段:1.公安部分提供的基于视频名称的关键词过滤(于此基础上做了一定的改进) 2.正在研发阶段的基于帧图像识别的色情视频检测手段(据悉快播公司内部已经实现人脸识别的技术) 3.用户当地的视频名称过滤 ;如果王欣所言非虚,那么可以得到如下的结论:1.快播有在做淫秽视频监管方面的基础工作而且在某些地方可以说是"矫枉过正"。 2.更加彻底有效的技术正在研发阶段,而且已完成了部门实现。 综合整体情况可以又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这在直播中王欣自己也有讲):在2016年的互联网行业,没有哪家公司拥有能力和技术来完成对淫秽视频百分百的过滤,甚至可以说有效的过滤手段都很少。
公安提出的解决方案在实际应用中可以说是收效甚微,我想一审可能忽略了一个步调:检测一下基于视频名称的关键词过滤在生产环境下究竟有多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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