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8月27日电 日前,上海市税务局对郑爽逃税案公布结果,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未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郑爽上述行为违反了2018年以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分三令五申严禁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等要求,偷逃税主观故意明显,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务部分依法予以从严处置惩罚。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郑爽在税务部分送达行政处置惩罚处罚决定书时未提出异议,表现不复议不上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分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税务部分同时检查发现,本案举报人之一张恒作为郑爽《倩女幽魂》项目的经纪人,涉嫌筹谋了1.6亿元约定片酬的拆分合同、设立“掩护公司”等事宜,并直接操纵合同具体执行、催款收款等活动,资助郑爽偷逃税款。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置惩罚。别的,相关企业存在涉嫌为郑爽拆分合同、隐瞒片酬提供方便,资助郑爽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也已依法另行立案处置惩罚。
国家广电总局同日(8月27日)表现,坚决支持税务部分对演员郑爽偷逃税案件的处置惩罚决定。
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郑爽严重违反电视剧制作本钱配置比例要求,在申请电视剧《倩女幽魂》发行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质料,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决定:不得播出电视剧《倩女幽魂》(发行许可证号:(京)剧审字(2020)第018号);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不得邀请郑爽到场制作节目,停止播出郑爽已到场制作的节目。
国家广电总局表现,偷逃税、“阴阳合同”、“天价片酬”违反法律法规,扰乱行业秩序,打击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广电总局对此“零容忍”。广电总局将进一步加强演艺人员片酬规范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和队伍教育,对违法违规的演艺人员和相关机构坚决严肃追责处置惩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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