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近日印发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其中一大亮点是要求开发方案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否则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征地制度改革执行层面不断细化,在实施层面更加注重保护农民权益。 新近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认定机制,缩小土地征收范围。今年年初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也提到,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由此,包括征地制度改革在内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望在“十四五”时期获得较大推进。 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确定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补偿村民,并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 《标准》要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标准》同时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各市县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差异确定。 专家表示,此举将限制一些地方将征收的土地大比例用于商业开发。此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也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予以明确界定。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标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要评估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标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年度实施计划的。(记者 黄晓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