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30日23时11分许,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鱼峰大队接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在鱼峰区柳石路商校旁,一辆号牌为桂BM2***的电动自行车与一辆号牌为柳州22***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该事故造成两车差别水平损坏,现场有人受伤。
接到指令后,鱼峰大队事故处置惩罚民警秦予哲领导当班警力,于23时21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在对事故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桂BM2***驾驶人覃某龙与柳州22***驾驶人梁某廷发生交通事故过程中,事故一方当事人覃某龙存在逆行的违法行为。
在现场,民警依法对覃某龙、梁某廷分别进行吹气式体内酒精含量测试,覃某龙吹气显示体内酒精含量结果为206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梁某廷未涉嫌酒后驾驶。
民警现场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向双方当事人宣读事故调查结果和事故认定情况,梁某廷表现认可,可覃某龙表现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字。因覃某龙体内酒精含量吹气数值到达醉酒驾驶尺度,且对违法事实拒不认可,民警依法对其所驾车辆接纳扣留,并制作强制步伐凭证。
案件管理至1月31日00时许,覃某龙对现场拖移车辆的工作人员千般阻挠,民警多次告知其违法行为及扣车依据,要求其配合并于酒醒后,前往鱼峰交警大队接受处置惩罚,覃某龙突然用拳头击打民警秦予哲,导致秦予哲头部受伤,现场警力将其控制后,立即将袭警事件汇报市局指挥中心,并配合警务站的出警人员将覃某龙押送至大桥派出所接受后续处置惩罚。
医院对秦予哲受伤部位进行检查,诊断结果为左下颌关节软组织挫伤。柳石派出所受案后,根据法律规定,于1月31日,对覃某龙袭警案进行立案侦查,并于当日执行刑事拘留强制步伐。对于覃某龙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以及逆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鱼峰交警大队将做进一步处置惩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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