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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发声!不得邀请郑爽加入制作节目,停播其已加入节目(郑爽加入节目被停播)广电总局:不得邀请郑爽,

时间:2023-09-12 01:02:26  来源:ka981  作者:ka981  点击:

 

国家广电总局今天表现,坚决支持税务部分对演员郑爽偷逃税案件的处置惩罚决定。

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郑爽严重违反电视剧制作本钱配置比例要求,在申请电视剧《倩女幽魂》发行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质料,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决定:不得播出电视剧《倩女幽魂》(发行许可证号:(京)剧审字(2020)第018号);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不得邀请郑爽到场制作节目,停止播出郑爽已到场制作的节目。

国家广电总局表现,偷逃税、“阴阳合同”、“天价片酬”违反法律法规,扰乱行业秩序,打击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广电总局对此“零容忍”。

广电总局将进一步加强演艺人员片酬规范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和队伍教育,对违法违规的演艺人员和相关机构坚决严肃追责处置惩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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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郑爽案件查处彰显公平正义,警示影视从业者加强自律

8月27日,税务部分公布郑爽案件查处有关情况,郑爽通过拆分收入、假借增资等方式隐匿“天价片酬”,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张恒及相关企业涉嫌筹谋资助郑爽偷逃税款,也将依法受到处置惩罚

法律、财税界有关人士认为,税务部分作出的处罚决定体现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警示影视从业者加强自律,带头负担社会责任。

案件查处彰显公平正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就差别收入接纳的偷逃税手法差别,税务机关相应处以差别倍数罚款。对改变收入性质偷逃税部门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逃税部门处以5倍罚款,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记者了解到,税务部分对郑爽偷税行为处以4倍甚至5倍的“顶格”罚款,并将对张恒涉嫌筹谋资助郑爽偷逃税款进行处置惩罚。这些体现了哪些执法上的考量?

对此,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认为,郑爽案件发生在2018年国家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之后,违反了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关于治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要求,掉臂国家三令五申违反税法规定,严重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税务部分依法对其作出严厉处罚,有利于维护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同时将对张恒及相关企业涉嫌资助郑爽偷逃税依法进行处置惩罚,对今后类似涉税违法行为将起到强烈警示教育作用。

汤继强认为,从郑爽本人已缴清税款和滞纳金的情况看,税务部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前期进行全面深入检查基础上作出的处罚决定兼顾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税收征管秩序,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

“郑爽案件中,有1.08亿元是通过虚假‘增资’方式获取,后当事人因担心违法行为袒露,又打消了之前签订的增资协议,属于‘假中造假’。”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郑爽2019年已提供完毕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片酬,已发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申报纳税。相关当事人筹谋操控的所谓解除“增资协议”,是事后以欺骗、隐瞒手段对税务机关执法的非法妨碍,不能改变郑爽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不影响对其偷税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影视行业从业人员不能心存侥幸、冒犯法律。

未被追究刑责是基于刑法规定

为何对郑爽仅处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刘剑文介绍,由于郑爽在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目前郑爽已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后续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取决于其能否定期缴清罚款。如郑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清罚款,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置惩罚后,其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

需凝聚多部分合力

2018年以来,有关部分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等问题的治理,影视行业纳税规范性总体有了较大提升。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张斌认为,近年来,税务部分结合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明显加大了对高收入人群、高风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虚开骗税、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取得积极成效。

然而,随着相关部分打击力度的连续加大,少数非法分子的偷逃税手段也不停“升级”,通过聘请专业筹谋团队进行税收操持与偷逃税款,借关联企业的名义取酬获利,为个人的违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更加具有隐蔽性。

“以郑爽案件为例,假借‘增资款’隐瞒收入偷逃税是其中一种新手法,在外部形式和步伐链条上都很严密,单纯从纳税申报数据或者从相关合同的表象上看都难以发现端倪。”在张斌看来,郑爽案的发生,显示了对影视行业进一步实行多部分、全流程监管的须要性和迫切性,亟需多部分协同联动,健全长效机制,形成共治格局。

汤继强认为,针对当前影视行业个别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新手法,税务部分表现将与广电、电影等行业主管部分密切协作,完善跨部分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和涉税违法行为曝光力度,相信这一系列步伐将对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产生有力震慑作用,促进影视行业恒久健康规范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杨燕英认为,公众人物的言行不但反映着自身的修养与素质,更在一定水平上潜移默化影响着他人的思想和行为。个别影视公众人物急功近利、失德失范、违反法律,因其特殊的社会影响力,可能会对整个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无德莫谈艺。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离不开影视从业人员的崇德自律。影视从业人员要将德艺双馨作为自己的毕生追求,守住“底线”,远离“红线”,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鼎力大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起引领社会风气和文明进步的重要责任。

原标题:《国家广电总局发声!不得邀请郑爽到场制作节目,停播其已到场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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