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赵萌
据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信号“河北发布”3月23日消息,河北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陈庆恩(副厅级)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河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陈庆恩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管理中。
2018年9月8日,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最新对外公布了陈庆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情况。日前,在相关部分披露的陈庆恩一案最新进展中,提到了其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注意到,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被人民法院宣判的,既有落马官员,又有落马官员身边的家人亲戚、下属同事等。
有专家分析称,一些行政级别较高的或是担当党政机关“一把手”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身边人”最容易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些“身边人”主要是亲属、情人、同学、战友、秘书、司机等。而从公开报道和资料来看,落马官员本人涉嫌或被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情况并不多见。
退休五年被查
根据官方公布的简历,陈庆恩是典型的“老公安”,担当过刑警支队队长以及两地公安局局长,退休前官至省公安厅副厅长。具体来看,陈庆恩30岁退伍后开始担当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分局民警,之后一步步升职,先后担当邯郸市公安局副局长、廊坊市公安局局长、秦皇岛市公安局局长。2011年在身兼“秦皇岛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政协副主席、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等多个头衔情况下,调至省公安厅担当副厅长,2013年3月退休。
2018年7月6日至8月5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第1督导组进驻河北省,全面启动对河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2018年9月,陈庆恩被查。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查阅发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新设立的罪名。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曾指出,设立这一罪名,就是要震慑权力拥有者的亲属及其周围有着密切关系的人,不要试图利用其影响力来犯罪。
据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包罗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
第二类是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指虽与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血缘、亲属关系,但关系密切,是客观上能够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影响力的人,好比情人、同学、战友、秘书、司机等。
第三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说到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利用影响力受贿,过往也有不少案例。2016年6月,周永康妻子贾晓晔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其罪名中就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月,湖北省宜昌市中院对周滨案公开宣判,其罪行中也包罗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院判决显示,周滨伙同他人,利用其父周永康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4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还有一个案例此前也备受关注。据报道,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的替班司机管某,2012年间接受社会人员杨某请托,利用宋建国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找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副局长张惠民审批,在车管所副所长宋海燕的资助下,违反规定为社会人员管理京A97501车牌一副,并收受杨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后来法院审理认为,管某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判处管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副厅长所涉罪名和苏荣女婿一样
上文也提到,落马官员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被人民法院宣判的情况并不多,以下几起案件曾被媒体广泛报道过。
2017年7月,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乌兰察布市原副市长薛培明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薛培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2016年5月,广东省建筑设计院原院长王洪受审,检方指控,王洪身为与广州原市委书记万庆良关系密切的人,利用万庆良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谢海榆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谢海榆300万元港币。据媒体报道,王洪曾经是万庆良的座上宾。
王洪
2016年12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方克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方克友被指控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四川省阿坝州政协原副主席、交通局原局长黄明友被指控在退休后,利用原职务便利,通过时任阿坝州公路管理局局长朱某某的职务行为,为他人在工程承包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媒体指出,利用影响力受贿,可不是一般人能为之,他必须有一个具有影响力的“大树”在其身后。
张家界市委原常委程丹峰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曾备受外界关注。
程丹峰
2017年8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湖南省张家界市市委原常委、副市长程丹峰的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7年2月判处程丹峰有期徒刑8年。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程丹峰利用其岳父苏某担当中共江西省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3年3月)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廖某某、范某某、上官某某(均另案处置惩罚)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3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47.6万元、港币10万元。
公开报道显示,程丹峰是江西省委原书记苏荣的女婿。2017年1月,苏荣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其表现不上诉。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博士张开骏于2015年在《检察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可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陈庆恩一案目前还在管理中,其涉及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具体事实还不得而知。
资料| 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正义网 澎湃新闻 民生网 检察日报 内蒙古晨报 深圳特区报 新华网
校对 | 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