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丹东袭警案”受到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作为曾经的人民警察,现今的刑事律师,同时也是被弹窗多次“苦疫情久矣”的一名普通居民,在看了诸多报道后,也感慨良多,不吐不快,今天也略说一二。
事件
网传视频情景:6月21日,辽宁丹东,郝女士拿着社区开具的“市内通行证明”驾车带父亲“看病”,结果遭遇警察阻拦。随后,郝女士见成行无望便想开车返回,警察不光依然阻拦,期间还将其“推倒”。看到女儿“受欺负”后,70岁老父朝当事的那名年轻警察打了一记耳光(疑似未打到),而该名警察居然应声倒地,随后还对镜头说了句“录上没?”。
警方通报情况:当日,涉事父女因健康码显示为黄码,先后两次闯卡被值勤民警依法拦停。女子拒不配合遵守防疫规定,下车与民警争执,过程中其父上前击打民警面部。目前,女子因阻碍执行职务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其父因涉嫌袭警罪被接纳刑事强制步伐。
讨论
袭警罪是自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加的罪名。即在《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
本案是否构成袭警罪,重点要厘清两个基本问题:
其一,郝父的行为是不是“暴力袭击”?(没打到也算吗?) 其二,当事警察是否是在依法执行职务?(“推人”还“碰瓷”也算依法执行职务吗?)
问题一:郝父的行为是不是“暴力袭击”?
2020年1月,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将暴力袭击界定为,以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或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警用车辆、器械等警用装备方式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
从网传视频中可以明显看到,郝女士父亲见女儿倒地后,快步走到值勤警察面前,情绪激动,挥右手抽打值勤民警左侧面部。很显然,郝父的上述行为是一种民间典型的“扇耳光”的动作,也属于两高一部《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举的“踢打”的范畴之内,因此,郝父的行为依法属于“暴力袭击”是没有问题的。
比力有争议的一点是,郝父的这记耳光是否打在警察的脸上了。而且,也确实有一个差别角度的现场视频显示,郝父挥出去的手似乎真的没有打中警察。如果真如很多网友所说的那样,郝父没有打到警察,那么,这个打在空气上的耳光还是法律上的“暴力袭击”吗?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袭警罪是“行为犯”。所说的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尺度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本案中,郝父挥手击打警察的动作已经做出,且除了这个动作外,还有多处与警察肢体接触,总体来看,即使那个主要的击感动作没有打到警察,但整体的袭警行为已经做完。目前的信息看虽然没有造成警察受伤的实害结果,但已经对现场的执法造成了影响和阻碍,从这个角度讲,郝父的一系列行为,即使不能以袭警罪评价,也已经涉嫌妨害公务罪。同理好比“诬告陷害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作虚假报案的行为,岂论被诬陷者是否受到刑事追究,行为人都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既遂。
别的,针对“袭警行为”,也有学者认为:对警察行为的单纯抵抗不属于“暴力袭警”。好比张明楷教授就有相关的观点。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应判例。
因此,还有须要说明一下什么是“单纯的抵抗”行为,好比警察在实施抓捕中,犯罪嫌疑人为了逃匿实施下意识的反抗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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