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2018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 学校代码:13990(国标)、1816(江苏省),学校性质:独立学院。 招生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学历:本科。 学制四年。 学校地址:福建路校区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铁路北街128号; 桥头校区位于江苏省镇江市桥头(南京市东郊312国道旁)。
第三条 学院培养的本科生,完成学业后符合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由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教育部、江苏省。
第四条 学院遵循《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育综合评价、智力体质、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原则,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 学院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决定学院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招生委员会由主席、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根据招生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相关事宜。
第八条 高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具体负责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督导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保持数量稳定的原则,省份和专业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前期规划等因素确定。 计划。 2018年,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预计招收全日制本科生2422人。 最终方案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 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 考生也可登录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网站查询。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学院将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整各地统考在线生不平衡的情况,以及入学后无法满足专业偏好而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学生。 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考生。 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优先考虑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章 入场规则
第十二条 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科目考生,要求英语成绩良好。 英语专业考生须参加省统一口语考试并取得良好及以上成绩。 考生入学后,所有专业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授课。
第十三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四条 调整比例或者调整分数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确定。 根据平行自愿申报批次,调整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按照传统自愿备案批次,调整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五条 江苏省对入学的考生按照入学分数线计算录取分数线。 报考我院两门选修科目的考生必须达到BC级以上,必修科目考试必须达到4C级以上(技术科目合格)。
第十六条 学院原则上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给予考生的政策加分; 如果同一候选人有多个政策奖励积分,则仅使用最高的一个。 并且奖励积分不能超过20分。 符合教育部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按照加分后总成绩排名,参加专业安排。
第十七条 报考考生按报考分排序,专业按“分差”方式录取。 第一专业和第二专业的成绩差为2分,第二专业和第六专业的成绩差相等。 1分,第六选择与大调整学科相差1分(专业选择优先级高于学科选择)。 当申请成绩相同时,数学、语文(江苏省)两科成绩(含附加分,下同)重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果仍然相同,则专业会根据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直至发现差异。
第十八条 学院各专业的学科群要求和录取信息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关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九条 学院招收新生时,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身体检查。 如发现新生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视情况适当调整专业或退回学生原籍地。
第五章 收费标准和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 学院本科专业学费、住宿费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学年缴纳: 1、学费标准:每学年14000元/生; 2、住宿费标准:800-1500元/学生·学年(桥头校区)。
第二十一条 学院鼓励优秀学生通过新生奖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临时困难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报考我院,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就学及转专业政策
第二十二条 一、二年级学生在桥头校区学习,三、四年级学生在福建路校区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专业优秀学生可在第一学年下学期根据兴趣和意愿申请转专业。 符合相关专业基本要求的学生,从第二年起可转入新选择的专业。 (详细转专业政策请参见学院教务处网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持续推行“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招生计划公开、选拔方式公平、录取结果公示贯穿整个招生过程,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可在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网站查询。 学院不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关招生政策和招生情况。 公布并说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录取,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对冒用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与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文件精神不符的,以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部门文件精神为准为准。 允许。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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