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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突击复习:资料中的知识点梳理

时间:2023-11-12 08:04:29  来源:闽商界  作者:闽商界  点击:

经济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 (1)早期的经济法包括: a. 美国 1890 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b. 德国 1896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c. 德国1919年碳经济法 (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德国学者提出和总结的经济法。 (正因为如此,经济法相对全面的起源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而且,德国成为经济法的发源地)二、经济法的发展过程: 1、出现:现代市场经济随着经济法的发展,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的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出现,学术界也开始关注它。 2、发展:请联系(1)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陆法系(如德国、日本):经济法方面的研究较多,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英美法律体系:虽然不具有一般经济法的名称,但具有经济法的现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大量的“经济规定”。 (2)经济法不仅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也存在于计划经济国家。 (3)中国经济法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 三、经济法的基本框架: 1、经济法的一般理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操作论(5)发生论(6)范畴论2.经济法理论: (1)宏观调控体系:a. 财政法律体系 B. 税收法律体系 C. 金融法律体系 D. 规划法律体系 (二)市场监管体系: a. 反垄断法律体系 B. 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C. 消费者保护制度D. 特殊市场法律制度 四、经济法研究方法: 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方法:a. 分为两种方法b.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 (3)因果关系分析法 2、科学方法: (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级): a. 逻辑方法 B. 经验法 C. 跨学科方法 (2) 专业科学方法: a. 经济分析法 政策分析法 c. 社会分析法D. 历史分析法e. 语义分析法 5.经济法的学习方法: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和具体科学方法都要用到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 1.经济法概念: 1.经济法概念:是宏观经济学对经济法的调整。现代国家在规制和市场调节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地说,经济法是调整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经济法概念及其提取方法研究价值:请联系(1)研究价值:节省沟通成本,增强理论自给性,促进流派形成(2)提取方法:“属+种” 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1)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宏观调控关系,二是市场调节关系,可分别简称为控制关系和调节关系。 它们合起来称为“调节关系”(二)从市场失灵的角度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调节法的产生: 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性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法治监管——宏观经济监管 市场监管规律的出现:市场失灵——竞争失灵——市场行为监管——市场综合监管——政府失败-----依法监管- -----市场监管法对于提炼经济法概念的价值: (1)有助于理解以下几个方面: a. 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也是它与其他部门法不同的原因。 b. 经济法的概念可以涵盖日益联系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C。 经济法不仅关系到个人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福利乃至国家利益。 (二)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特点、目的等问题。

二、经济法特征: 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研究经济法特征,首先要明确提炼特征的标准、认识依据和参考对象。 2. 经济法的特征: (1) 经济性和规制性: A. 经济性: a. 理念:经济规律的调整可以降低社会成本,提高整体效益,从而使主体的行为及其结果更具“经济”特征。 b. 绩效:经济法的目标是节省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经济法必须反映经济规律。 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经济法运用合法化的经济手段。 经济法追求的是整体经济效益。 B、调节性:是指经济法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上具有积极鼓励、促进与消极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征。 经济法的经济性质和调节性质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的目的与具体调节手段的紧密联系。 (2)现代性; 实施例:a. 经济法精神追求的现代性: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 这种追求是经济法区别于传统部门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精神。 b. 经济法的现代性在于其产生和发展的背景: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在经济法产生和发展所依赖的经济社会基础上。 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要充分发展,市场失灵等问题需要通过新兴部门法来解决。 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引起了人们对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关注,导致维权与公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迅速发展。

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不同,经济法具有依赖于这种背景的现代性。 C。 制度建设的经济现代性:制度形成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关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这是以往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 制度构成的现代性:经济法体系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其制度构成上既有实体法体系,又有程序法体系,因此无论从制度供给还是运行上来说都是自给自足的。 。 制度运行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行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非司法领域。 因此,经济法领域的许多争议并没有在司法机关得到解决。 三。 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地位的概念: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否拥有自己的地位以及其具体地位是什么的问题。 判断标准或核心是: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处于哪个层次。 2、经济法的地位: (1)从部门法来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拥有自己独立的地位。 它是我国各类部门法之一。 (2)从法律领域看:无论经济法置于争论的社会法领域,还是置于扩大的公法领域,经济法在上述法律领域中都有其自身的作用。 (三)从与相邻部门法律的关系来看: A.与宪法的关系:一般来说,两者的关系是基本法和普通法。 从制度形成看 可以说,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基础,经济法的各种制度无非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 B、与民法的联系:二者在法律调整上具有互补关系。

只有两个部门的法律有效配合,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区别:性质不同:民法属于私法,经济法不调整对象。 对象不同:(这种区别也适用于经济法与民法特别法——商法的关系) C、与行政法的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都是形式上的行政机关。 两者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 请联系 区别:调整的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即“调整关系”,目的和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行政关系政府失灵问题,必须规范行政权力、保证依法行政、保障人权。 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此必须采用间接调节手段,协调矛盾,与社会法相联系:它们都属于现代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 区别:调节对象不同:社会法侧重于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社会问题。 经济法侧重于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问题。 突出特点不同:社会法的社会性更加突出。 经济法的经济方面最为突出。 E.与程序法的密切关系,特别是在经济法制度的“可审理性”问题上。 F、与刑法的联系:都属于公法,都有一些保护私权的原则。 经济法的规定必须与刑法的规定一致。 区别: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不同。 四. 经济法体系: 1、经济法体系概念:是指各种经济法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2、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1)基本构成:经济法律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调节法两部分组成,即经济法律体系的“二元结构”(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认识: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与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的二元结构有着内在联系。 (三)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监管规范、价格规范、反倾销反补贴规范等规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详细分析其归属(一般来说,这些规范大多或主要属于(四)经济法体系内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 经济法体系中两大类规范组成的“二元”并不是完全孤立的,而是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b. 人类实践表明,宏观调控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调节法律的调整所建立的基本秩序,同时,市场调节法律所保障的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的外部环境。 市场调节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提供的相关保障,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辅相成。 C。 在“二元结构”各自发展中,一些非典型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和市场调节法律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逐渐变得重要,这使得“二元结构”更加一体化,从而为细化经济法规范的共同法律原则奠定了重要基础。

第三章经济法的价值论 一、经济法的价值: 1、经济法的价值确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固有的客观功能价值”,即经济法本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 另一类是“外部主观评价价值”,即公众或研究者认可或期待的经济法价值。 2、经济法两类价值分析:(1)内在的客观功能价值:经济法的功能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证有效调制。 同时,经济法可以成为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的工具,成为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中维护自身权益的工具。 这些经济规律的制度功能就是经济规律的内在价值。 (2)外部主观评价价值观:效率、公平、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体现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能的外部评价,因而是经济法的外在因素。 主观判断值。 总之,对两类价值不同层次的研究,可以形成内外结合、主观与客观统一、功能与判断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 3、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部客观功能价值和外部主观判断价值组成。 两者属于不同层次,前者的层次更为基础。 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是更高的层次。 二、经济法的目的: 1、经济法目的的概念:是经济法调整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遵循的总体、根本意图。 2、经济法目的的基本层面:低于经济法的价值,但高于经济法的原则。 三、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 (一)唯一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当体现经济法的特征。 (2)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宗旨应当普遍适用,能够涵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 (三)包容性标准:即经济法体系是开放的,能够适应经济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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