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5日,经过五个月征求意见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正式发布。 该文件延续征求意见稿的监管思路,落实监管改革的总体部署。 《流动性办法》建立了新时代流动性监管体系,对商业银行下一阶段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流动性措施”主要调整●
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监测指标体系最初形成于2014年2月颁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此后,随着文件的不断修订,无论是监管指标体系还是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体系,监测指标体系不断完善。 此次《流动性措施》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调整:
1.新增三项监管指标,从不同维度监管不同规模的银行
此次《流动性办法》在2015年版《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率两项监管指标的基础上,新增三项监管指标。 即净稳定资金比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适合不同规模的银行。
(1) 净稳定资金比率等于可用稳定资金除以所需稳定资金。 负债期限越长,存款比率越高,资产质量越好,该比率的价值就越高。 从意义上看,该指标数值越高,表明银行稳定资金来源越充足,应对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性问题的能力越强。 因为净稳定资金比率的计算比较复杂,并且与原来的流动性覆盖率有一些共同的概念。 因此,目前仅适用于资产2000亿元及以上的银行。
(2)优质流动资产充足率等于优质流动资产除以短期净现金流出。 高评级债券的比例越高,稳定负债的比例越高,该比率的价值就越高。 从意义上看,该指标值越高,表明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越充足,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越强。 该指标可视为流动性覆盖率的简化版。 其核心内涵与流动性覆盖率一致,但在二级资产范围和折算率方面进行了简化,使其更简单、更清晰、更容易计算。 适合中小型银行,因此适合资产2000亿元以下的银行。
(3)流动性匹配率等于加权资金来源除以加权资金运用。 来自央行的资金比例越高,存款资金比例越高,一年以上负债比例越高,贷款比例越高。 比率值越高。 从意义上看,该指标值越高,银行的期限错配问题越小。 鉴于2014年以来“加杠杆”、“金融空转”等金融乱象加剧了银行期限错配问题,该指标适用于所有银行。
2、为了减少市场影响,流动性匹配率的计算方法充分考虑了银行的现状。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流动性办法》对流动性匹配比例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一定调整,充分考虑了银行当前的情况。 一是资金来源增加了“央行资金”,包括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中期借贷便利、再贷款等。央行的资金来源是稳定的资金来源,减轻银行遵守标准的压力。 其次,在资金来源转换系数方面,三个月以下存款转换率由70%降低至50%,防止银行过度依赖“时间冲点”。 三是在资金使用上,将银行存款、拆出资金、七日内转售购汇折算率调整为0%,进一步缓解银行达标压力。
3.将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纳入监管范围。 各银行将根据资产规模是否达到2000亿元确定适用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2015年版《流动性办法(试行)》确定的监管体系中,仅流动性比例适用于所有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分行; 流动性覆盖率仅适用于资产规模2000亿元及以上的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并没有效仿。 在本次《流动性措施(征求意见稿)》和《流动性管理办法》中,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将被纳入监管范围。 同时要求资产不低于2000亿元的银行继续满足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率和流动性匹配率最低监管标准; 资产2000亿元以下的银行应继续满足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率、流动性匹配率等最低监管标准。 为满足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比率和流动性匹配率的最低监管标准,各银行将根据规模分为两套标准。
4、新监管指标实施流程相对灵活,适用范围灵活,实施标准更加明确,监管要求没有放松但可行性有所提高。
净稳定资金比例没有过渡期。 这与《流动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同。 这是因为它的监控历史悠久,银行也相对熟悉。 中国人民银行已将其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可操作性很强。 因此,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优质流动资产充足率采取阶段性合规安排。 《流动性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合规步骤到2018年6月达到70%,2018年底达到100%。《流动性办法》要求银行到2018年底达到80%和100%,2018年末达到100%。分别截至2019年6月。 达标步伐被推迟,时间被延长。
暂时使用流动性匹配率作为监测指标。 《流动性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流动性匹配率到2018年底达到90%,2019年底达到100%。《流动性办法》规定,流动性匹配率暂时作为流动性匹配率的参考依据。 2020年前监测指标,并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监管指标执行,给银行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整体步伐并没有放缓。
允许2000亿元以下银行参照2000亿元规模以上银行执行流动性监管指标。 《流动性办法》规定,部分规模2000亿元以下的银行具有一定精细化管理能力,愿意采用相对复杂的量化指标,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和优质流动资产充足率监管要求不再适用。
规模增长超过2000亿元的银行参照2000亿元以上银行监管指标,原监管指标不再适用。 《流动性办法》规定,对于资产规模首次达到2000亿元的银行,在首次达到当月仍可适用原监管指标。 从下个月开始,无论资产规模是否继续保持在2000亿元以上,均应适用2000亿元以上银行的监管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率和流动性比率2020年之前,2020年之后是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流动性比率和流动性匹配率。 《流动性办法(征求意见稿)》没有涉及这个问题,《流动性办法》明确了实施办法。
五、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总体保持稳定,风险管理和监督作用得到强化。
与2015年版《流动性办法(试行)》相比,本次《流动性办法》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部分新增内容主要包括四点:(一)第四十四条提出银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可以对银行全部或部分监测工具设定差异化的监测预警值或预警区间,及时发布风险提示或要求银行采取相关措施。 (二)第四十六条提到“短期批发同业融资依存度较高,同业批发融资快速增长,同业存单发行量快速增长”。 “商业银行在上述方面明显高于同质量的同类银行。 (三)第五十条重点关注“商业银行贷存比显着高于同类型银行或者全部商业银行平均水平”的情况。 (四)第五十一条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各项监测指标纳入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 总体来看,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在风险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得到加强。
●《流动性措施》监管精神解读●
1、职能监管将取代机构监管成为主流
此次《流动性办法》与《流动性办法(征求意见稿)》与以往不同的一个重要区别是,通篇没有提及具体监管机构。 2014年和2015年版《流动性管理办法(试行)》均明确由原银监会负责监督管理,而《流动性管理办法》和《流动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均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机构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和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管理。”这一相对宽泛的提法不再规定某一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而是属于一类负责机构。它改变了以往机构监管的习惯,体现了职能监管的理念,预示着职能监管将取代机构监管成为主流。
2.加强同行监督,暗指“金融乱象”
与2015年版《流动性办法(试行)》相比,此次《流动性办法》新增一条(第28条)对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的描述:“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促进同业负债多元化和稳定性,优化同业资产结构和配置。” 明确提出加强同业业务集中度管理和期限错配管理。
此外,《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第四十六条新增表述:“商业银行高度依赖短期同业批发融资时,同业批发融资快速增长,同业存单发行量增长。当商业银行在上述方面明显高于同类型银行或全部商业银行平均水平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分析其风险变化情况。商业银行反映,必要时发布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这意味着监管机构将时刻关注同业负债业务的规模和比例。
这两方面意味着监管机构将密切关注银行间杠杆,暗指“金融乱象”中的“加杠杆”、“闲置资金”等行为。
3、注重盘中流动性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流动性办法》和《流动性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盘中流动性增加了新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流动性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新增了五项要求,《流动性办法》对这五项要求的文本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并在这五项要求之后,增加了一项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历史数据对日间流动性状况进行回顾性分析,必要时完善日内流动性风险管理。” 此外,《流动性办法》在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在《流动性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监测盘中流动性状况”的要求。
这些新要求多次强调日内流动性管理,细化日内流动性风险管理标准,强化流动性监管。
●“流动性措施”对银行的启示●
一、深刻领会“强监管”内涵,提高主动合规意识。
在深化金融改革的背景下,金融监管也在改革,从机构监管转向职能监管。 在此过程中,监管银行的机构将会更多,监管要求也将更加严格。 因此,银行应深刻认识“强监管”的背景和深刻含义,提高主动合规意识,主动满足监管要求,远离红线开展业务。
2、在满足监管指标报送需要的同时,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自身管理能力。
随着技术的进步,流动性监管体系将越来越完善。 从监管层面来看,指标报告的范围和频率将会增加; 从银行层面来看,需要加强指标数据的收集和分析。 因此,银行应以监管改革为契机,在满足监管指标报送需求的同时,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
三、回归本源,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大力发展存款
存款占比的提高将改善大部分流动性监管指标,因此银行应大力发展存款。 但也应该看到,随着储蓄概念的退却和理财概念的兴起,“存款取存款”将变得越来越困难。 因此,银行要变“拉存款”为“吸存款”,在服务实体经济中,想办法把商业流通过程中暂时存入的资金转化为自己的存款,真正回归本源。
4、适当发展金融市场业务,适度降低同业资产集中度,适度延长负债期限。
监管机构高度关注银行间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的发展需要严格遵守监管要求。 为了达到改善流动性指标的目的,银行可以适当降低同业资产集中度,适当延长负债期限,优化自身流动性监管指标。
(本文发表于《现代商业银行·管理智慧》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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