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下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不限于)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及不涉及许可审批的相关配套活动,均采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 管理服务规范描述(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登记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资金配置等与之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 这也符合《关于起草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中“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促进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标准的“可持续发展”监管要求。
自2020年12月30日《若干规定》发布以来,已近一个月时间,第三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和业务范围的规定受到业内广泛关注。 除上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私募股权业务范围的要求外,《若干规定》发布后首次申请注册的机构已收到基金业协会的最新反馈,并要求其更正名称和经营范围。 据资管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系统显示,《若干规定》实施后,部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上已标注“私募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和“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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