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企业实施多元化的营销策略,并产生与以不同名称销售商品相关的各种费用。 营销费用和销售佣金是两种典型的费用。 这两类费用本质上很容易混淆,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上却截然不同。 因此,企业在签订相关服务合同之初,有必要在合同条款中从法规和财税的角度进行定性,以方便后续。 财政、税收待遇。
区分营销费用和销售佣金的意义
营销费用一般分为业务推广费或广告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一般按实际发生额(实际发生额)扣除,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 未来将允许超出部分。 纳税年度内结转的扣除额。 对于花费大量广告宣传费用的企业,如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药品制造、饮料生产企业,扣除比例提高至30%; 烟草公司相关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09]29号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销售佣金可在合同收入中扣除的比例为5%。 保险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电信公司的扣除限额比例和基数不同。 不同的。 超过比例的部分,不予结转或扣除。
显然,销售佣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要求更为严格。 许多公司因定性混乱或出于避税目的,将佣金视为出于税收目的的营销费或宣传费,这是不恰当的。 两者如何区分?
营销费用和销售佣金之间的区别
税法也没有明确规定。 参照广告法相关规定,营销费用具有以下特点:
参照《民法典》,销售佣金的特点包括:
企业在获取相关服务、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上述问题,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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